蘭州高新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促進高質量發展政策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的文件精神,緊密圍繞建設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目標任務,加快推進蘭州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區)高質量發展,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產業發展、國際合作和人才引育等方面的跨越式發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蘭州高新區內注冊和納稅的獨立核算法人企業。重點支持生物醫藥、智能制造、新材料、數字信息等高新技術產業和蘭州自創區確定的主導產業。
第二條 本政策申報適用于上一自然年度取得的成果、榮譽或本年度直接減免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 技術創新
第三條 對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且排名前三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可達50萬元。
第四條 對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的企業,按照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對獲得中國發明專利金獎、實用新型專利金獎和外觀設計金獎的,分別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專利獎的,給予3萬元獎勵。
第六條 對企業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每項給予5000元獎勵;獲得PCT國際授權(歐、美、日、韓國家)的,每項給予1萬元獎勵。
第七條 對軟件企業通過CMMI3、CMMI4、CMMI5評估認證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獎勵。等級提升的企業,給予差額部分獎勵。
第八條 對突破關鍵核心技術,解決“卡脖子”問題獲國家表彰或認可的團隊,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
第三章 平臺建設
第九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研發平臺,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對新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產業研究院和科技創新工作站等創新平臺,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對其新增研發儀器設備,按實際發生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機構最高可達2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與蘭州自創區簽訂協議的共享實驗室,根據為區內企業開展研發產生的服務費用,按照總額的10%給予實驗室團隊獎勵,最高可達50萬元。
第十二條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及示范基地,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轉化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年促成科技成果交易50件以上、技術交易額不低于2000萬元并在高新區內落地轉化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新建的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和第三方檢驗檢測平臺,建成運行后,經評審認定,按照購置設備費用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可達200萬元。
第十六條 對區內企業采購首臺(套)設備,按照采購金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可達200萬元。
第十七條 對由自創區組織,參加全國性、國際性科技成果展覽會的企業,按照參展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年最高補貼可達3萬元。
第五章 科技孵化
第十八條 孵化器建設補貼。對于利用銀行貸款在區內新建的孵化器,一次性給予孵化器建設項目銀行同期貸款LPR利率(以申請當年1月1日利率為準)50%的貼息,補貼總額最高可達300萬元。
第十九條 孵化器發展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創新創業服務補貼。對組織開展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創新大講堂、創業訓練營、創客分享會等活動,并經高新區管委會備案的,按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給予50%的補貼,單次活動補貼不超過3萬元,每家孵化器年度補貼金額最高可達15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入孵企業培育。
對于入駐區屬國有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業,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優惠或補貼:
(一)對入駐孵化器(眾創空間)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最高200平方米(生物醫藥類和智能制造類在孵企業給予最高500平方米)的創業場地,按基準房租給予第一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房租補貼。
(二)對年銷售收入過1000萬元的科技型企業入駐加速器的,給予辦公研發及生產用房的房租補貼,每家企業享受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按照實際房租費用的50%給予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三)對攜帶科技成果的高層次人才、領軍人才及留學歸國人才在區內創辦科技企業的,提供不超過200平方米的創業場地,實行3年零租金的政策支持。
(四)對科技服務機構入駐孵化器的,給予不超過100平方米(其中,實繳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200平方米)房租補貼,按照實際房租費用的50%給予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六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首次認定通過和新遷入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對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 支持瞪羚企業發展。
(一)對首次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30萬元獎勵;并在項目申報、科技費用、人才計劃等方面優先推薦。
(二)蘭州自創區的重點工程、示范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面向瞪羚企業采購;同時推薦瞪羚企業參與國家和省、市重大項目政府采購。
(三)對瞪羚企業租用樓宇、廠房生產經營的,按照實際房租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四條 支持獨角獸企業突破。對新培育的獨角獸企業或新遷入的獨角獸企業,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上規入庫。對當年新增的上規入庫企業,按照工業、服務業、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業、建筑業分別給予20萬元、8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爭先創優。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甘肅省政府質量獎”和“省長金融獎”、“甘肅名牌產品”、“甘肅省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5萬、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 設立高新區“十佳企業獎”。對區內上一年度納稅前十強企業,每家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七章 投資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新上工業類項目,在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畝均稅收、能耗標準、環境標準等指標符合高新區新上工業類項目土地出讓條件的前提下,項目建成投產并上規入庫后,以項目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額為基數,按下表給予獎勵。(項目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額以審計報告為準)
第二十九條 對租賃或購置廠房進行生產性經營的新上工業類項目,以項目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額為基數,經審計確認后參照本章第二十八條中投資強度“≥300萬元/畝且<400萬元/畝”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對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100強及對蘭州高新區主導產業具有引領和帶動作用的招商引資企業,在區內設立區域總部、區域研發中心或銷售(結算)中心的,采取先交后獎方式給予自場地交付使用之日起不超過三年的房租補貼,房租補貼金額原則上不大于自場地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年內企業繳納稅收的高新區留成金額總和(本條與第二十九條不同時享受)。
第八章 國際合作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圍繞主導產業在海外設立離岸創新中心、研發實驗室等創新平臺,經認定,分別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三十二條 支持企業引進海外人才團隊,建立聯合實驗室、海創中心等創新主體,經認定,分別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三十三條 鼓勵區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對外貿易,按企業出口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年度最高獎勵額可達100萬元。
第九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四條 銀行信貸支持。
(一)鼓勵商業銀行在高新區設立科技支行,創新科技信貸產品。對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等科技信貸進行的融資。經認定,按照其實際支付銀行貸款利息額度,給予同期貸款LPR利率50%(以申請當年1月1日利率為準)的貼息支持,每家企業年度補貼最高可達50萬元;瞪羚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二)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融資擔保機構獲得銀行貸款的,經認定,按其實際繳納擔保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筆補貼最高可達10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三)銀行通過信用貸款方式向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發生損失的,或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發生代償損失的。經認定,蘭州高新區風險補償資金池對單筆貸款損失額或擔保額的3%進行補貼,單家銀行或擔保機構年度補貼總額累計可達200萬元。
第三十五條 企業上市融資支持。
(一)鼓勵企業在國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在滬深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國外主流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區內企業,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上市公司將工商注冊、稅務和統計關系全部轉入高新區的,或者區內企業“借殼”上市后公司主體在高新區內的,享受企業首發上市獎勵政策。
(二)對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簽訂上市輔導協議并進入輔導期的區內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后再給予50萬獎勵。
(三)對區內上市企業通過配股、增發方式再融資的,其融資主要用于高新區內募集項目的,按照再融資規模的2‰給予獎勵,單家企業獎勵最高可達2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股權投資基金支持。
(一)支持天使投資基金發展。對天使投資基金投資孵化器內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按照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風險補償,單筆補貼最高50萬元,單家投資機構年度補貼總額最高可達200萬元。
(二)支持創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對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區內企業的,按照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風險補償,單筆補貼最高50萬,單家投資機構年度補貼總額最高可達200萬元。
(三)投資機構年度投資區內項目超過3個(含)且實際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含)的,每年按其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管理團隊獎勵,每家機構年度最高獎勵可達50萬元。
第十章 人才引育
第三十七條 經認定的新引進人才在區內創(領)辦企業或與區內企業協同創新進行成果轉化,對高新區有突出貢獻且在蘭州市內落戶并購房的,給予安家補貼。
(一)“兩院”院士給予200萬元補貼;
(二)“重點聯系專家”“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等國家級高層次人才給予100萬元補貼;
(三)“領軍人才”“優秀專家”等省級高層次人才給予60萬元補貼;
(四)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的人才給予40萬元補貼。
以上四類人才,未享受安家補貼且在蘭州市沒有住房的,經評審可優先推薦入住蘭州市人才公寓;既未享受安家補貼又未入住人才公寓期間,可分別享受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房租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第三十八條 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一年內在區內工作累計1個月以上的,根據人才所承擔項目實施情況,經評審每年分別給予A、B、C類人才10萬元、5萬元、3萬元工作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三十九條 各類人才在區內科技型企業工作,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年納稅額超過7萬元的,經認定,前3年按照年納稅總額的20%予以獎勵,后2年按照年納稅總額的10%予以獎勵。
第四十條 在區內新建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首席專家工作室、青年專家工作室等創新平臺,依據工作開展情況或研究成果,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四十一條 區內生物醫藥、智能制造、新材料、數字信息等主導產業領域的企業,新引進的畢業兩年內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雙一流”大學本科生,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的,每月給予1000元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第四十二條 各種專業技術人才,與區內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對當年通過考試取得中級、高級職稱的,分別給予1000元、1500元獎勵。
第四十三條 經認定的新引進高層次人才隨遷、隨調的配偶,可享受蘭州市引進人才配偶就業安置政策,也可由用人單位或高新區優先推薦就業;子女需要在蘭州市就學的,由高新區教育主管部門協調落實入學政策。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對于重大項目和特殊事項,可一事一議。
第四十五條 享受本政策扶持獎勵或補貼的企業,必須為誠實守信經營、近兩年未受到相關部門處罰,且無拖欠各項稅費等不良記錄的企業。
第四十六條 享受本政策扶持獎勵或補貼的企業須承諾三年內不得遷出高新區,否則全額退還上述扶持資金。
第四十七條 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蘭州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來源:本文轉載自蘭州高新區